山西洪洞矿难主犯被判无期的标本意义
2008-02-26 21:14:23.0
    山西洪洞矿难主犯被判无期的标本意义

  2月24日上午,山西省临汾市举行洪洞“12·5”矿难公判大会。矿难的主要责任人王东海(公司实际投资人)、王宏亮(公司法人代表)、孔惠平(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被判罚金1.8亿元。

  2007年12月5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民营新窑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事后查明该煤矿存在着超能力生产、越界开采等一系列问题,从而被国家安监局长李毅中称之为“五毒俱全”。

  应该说,矿难的杜绝,加强安全预防是根本的办法,但要使矿主真正重视起安全问题并不容易,也就是说如果安全投入的成本远远高于其矿难的成本,那么矿主一般情况是很难真正重视安全的。只有矿难的成本远远高于安全投入安全预防的成本时,矿主们才会真正重视起安全问题。

  矿难的成本基本可以这样来分:一是直接的经济成本,即矿难中的伤亡人员的赔偿款,还有职能部门的罚款。这一点近几年国家已经在着手进行了,包括死亡矿工最少赔款20万元以及一些政府部门对事故矿的罚款即此。二是对矿难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这一点此前却做得远远不够。就在去年,国家安监总局李毅中局长曾就黑龙江七台河矿难发出“责任人为何两年还未处理”的责问,从而才推动了矿难的问责速度。而据检察日报的一篇报道,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曾就此指出,在矿难渎职犯罪中,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5.6%。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矿难发生刑事成本的过低在国家治理煤矿安全中起了消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煤矿安全治理的进程。在目前煤炭利润较高的情况下,一些矿主对经济上的一些损失是心不在焉的,矿难的经济损失虽大,但大都可以通过非法开采来快速地取得,而矿难的刑事成本太低,便成为矿主们不重视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以为山西临汾矿难主犯被判无期便具有一种标本的意义。它表明,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起矿难的刑事成本了,它也说明,矿主们如果再不重视安全,再不将安全生产当作第一要务,他可能付出的就不光是一些经济成本了,而要付出刑事代价。

新闻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5/content_76623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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